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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众应有“评先”权
发布时间: 2008-4-8   中国台州网  http://www.taizhou.com.cn  【 】 【打印

  徐光辉

  

  日前,笔者从我市某单位了解到,因年度先进评比不公,有些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受挫。

  “评先”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工作鞭策,是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体现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环节。通过自下而上的提名推荐,利于总结经验,弥补不足,同时也让脚踏实地,爱岗敬业,不事张扬,任劳任怨,敢讲真话,忘我工作的先进事迹、典型经验成为人们学习效仿的榜样,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反之,靠少数人或仅凭某些主管领导的个人决断,这种失去“公正”或搞“亲和关系”的评比行为,不仅贻害事业,更会挫伤群众的积极性。

  让公众拥有评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,机关、单位的评先应是公开的、民主的,少数人定调子、划框框或靠拉关系、托人情等投机钻营的评先活动,不但有违评比的初衷,也是对勤奋努力、敢于直言的老实人是一种无形伤害,更会影响一个单位的团队合作精神。

  评先要广开言路,充分发扬民主,自觉抵制浮夸风、处事不公之风。通过评先活动,激励人们不断创新,形成人人“想干事、能干事、干好事”的勃勃正气和良好的工作氛围。
 

新闻来源: 台州日报   作者:   网站编辑: 杨能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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