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黄岩宁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,被告贺某和宁溪镇某村委会,因没有处理好溪道挖砂后留下的深坑,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小孩溺水身亡的赔偿款5.3万余元。
2007年5月,被告贺某和宁溪镇某村委会协商在村外的溪道取砂,在溪道留下了一个2米多深的水坑。7月12日,几个学生到该水坑游泳,其中一个学生不幸溺水死亡。该学生家长认为贺某和有共同利益的村委会,取砂后在溪道形成水坑,深度足以对他人造成危险,却未采取防范措施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庭经审理认为,死者系未成年人,但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,在非属游泳场所溺水身亡,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。两被告为了共同的利益,未经批准擅自在溪道上挖砂,且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该起事故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